個人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興築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相關 資料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本法及內政部頒布之下水道工程設施標 準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興建完成後由該私人或公(私)事業機構負責 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