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個人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興築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相關
  資料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本法及內政部頒布之下水道工程設施標
  準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興建完成後由該私人或公(私)事業機構負責
  管理維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