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寬頻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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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路燈、號誌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使用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寬頻管道者。
  三、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每一母管。
  四、子管:指寬頻管道內可容納管線業者佈設管線最小單位( D36mm)
            設施。
  五、管中管:指在母管中所佈設之子管。
  六、引上管:指埋設在寬頻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使用人引出至用戶之管
              道。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並辦理下列寬頻管道事項:
  一、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
  二、計畫之核定。
  三、建設、維護管理範圍及方式之督導。
  四、協調跨越鄉(鎮、市)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宜。
  本辦法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並按行政轄區範圍辦理下列事
  項:
  一、計畫之規劃、擬定及陳報。
  二、建設與管理維護。
  三、其他相關事宜。

  經主管機關公告完成寬頻管道路段之雨水下水道或排水邊溝內,除經專
  案核准者外,禁止附掛任何管道纜線。

第二章   申請許可、規費保證金及使用
  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之使用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圖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有線電視系統業、行動電話業、綜合網路業或其他管線特許事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機關學校免附;正本經核對
      與影本相符後,當場返還)。
  三、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機關學校免附)。
  四、佈設路線圖及使用寬頻管道位置圖(應標註佈設長度)。
  五、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施
      工圖說)。使用人得於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路段圖說。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申請案件經審查許可者,由主管機關通知使用人於三十日內按下列標準
  繳納當年度之管道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及全期保證金:
  一、按本府當年度一月公告之費率與佈設子管數量、長(公尺)度及使
      用月數之乘績,計繳年使用費(不足一個月者仍按月計繳)。第二
      年以後之使用費,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交。
  二、保證金:依年使用費與使用年期乘積(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計繳
      。第二年繳交使用費時,保證金按前一年佔全期年數比例一併退還
      。但最末年期或提前終止之保證金於經主管機關驗收管線拆除作業
      後三十日內,由使用人申請退還。

  使用人於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完竣後,應與主管機關簽訂寬頻管道租賃
  契約(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契約)。逾主管機關指定期間未簽定契約者
  ,沒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寬頻管道應按下列規定佈設及使用:
  一、以子管為單位並應標示使用人名稱、證照字號或識別符號,同一使
      用人以四管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人佈設工程應於訂約後三十日內開工,並依主管機關核定期限
      內完工。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期間屆滿即計收使用費。
  三、佈設線路不得毀損設施設備或影響其他使用人之纜線管道傳輸,違
      反或釀成災害之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分租、轉租或讓與使用權。
  五、因災害搶修、急難救護或公共工程目的需暫停使用或遷移纜線管道
      時,使用人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調派人員機具到場協同執行遷移及復
      原作業。未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執行並自保證金收繳執行
      費用。
  六、因不可歸責於使用人之原因致纜線管道無繼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
      主管機關同意全部或部分終止契約,並於拆除工程驗收後,按比例
      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申請繼續使用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二個月,逕以申請書(免檢附書表
  圖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訂定契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應檢
  附:
  一、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曾經換發或有逾期失效情形。
  二、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內容曾經變更。
  三、佈設路線或寬頻管道位置擬變更(應檢附施工計畫書)。
  四、主管機關指定。

第三章   維護管理
  寬頻管道之維護管理權責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管機關:經中央政府補助或編列年度預算之專案維護。
  二、管理機關:管溝、人(手)孔本體其附屬設備(含管中管之管塞、
      纜線托架、換氣、排水等保安設備等)。
  三、使用人:使用人各依佈設管纜範圍自行維護管理。

  寬頻管道由管理機關及使用人按下列規定維護管理:
  一、指派專責人員成立維護團隊,建立定期及不定期巡勘維護、緊急災
      害搶修及即時監控通報制度。
  二、維持管溝結構體與佈設管纜之完整與功能。
  三、控管排除道路坍塌沉陷、挖掘埋設及其他影響管道功能情事。
  四、防範勞工安全、故意破壞或過失意外等人為事故。
  五、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方得開啟管溝、人(手)孔本體或
      變動其附屬設備。
  六、其他主管機關公(發)布或函頒之維護管理規定。

  使用人因執行維護工作需開啟人(手)孔蓋(流程如附件三),應填具
  人(手)孔啟閉申請書(如附件四)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管理機關除
  以通告單(如附件五)核發許可外,並應通知其他使用人或相關維護單
  位派員會同巡勘檢查。

  寬頻管道之巡勘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例行巡勘:使用人應按月執行檢視維護作業,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
      以書面資料將當月維護成果(如附件六)及次月維護時程表(如附
      件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巡勘結果如有管溝或管蓋等結構體問題
      時,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
  二、查修巡勘:使用人察覺有管纜傳輸問題或有外在因素導致寬頻管道
      受損時,應執行查修作業。查修及復原成果(如附件七)並應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三、專案巡勘:寬頻管道路段有道路拓寬、路面刨除、申請挖掘、交通
      號誌設置遷移、雨(下)水道修築或路樹植栽等有影響寬頻管道安
      全之虞者,管理機關與使用人應於該施工期間執行專案巡勘,並按
      第一款規定將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巡勘維護管理作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或會同執行抽驗查證,
  查核結果?入對管理機關業務督導之考評。

  寬頻管道之修繕維護,按下列規範實施:
  一、人(手)孔蓋破損及內部清理:
  (一)手孔破損處理或換裝。
  (二)發現有管道本身或管中管之管塞脫落或淤泥、雜物時,應立即清
        理。
  (三)檢視管口管塞脫落復裝或補裝。
  (四)整理換新孔內如平鐵托鐵之附屬配件。
  二、人(手)孔升降處理:配合路權或施工單位路面刨除維護進度施工
      升降。
  三、配管、幹管及引上管整修:
  (一)查明損壞原因並辦理會勘記錄,作為求償依據。
  (二)挖掘道路申請。
  (三)通知所屬纜線業者配合抽換修理。
  (四)修復後施行管道試通。

第四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或契約規定者,除依契約規定計罰或求償外,均依共同管道
  法規定處分。經處分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命停止使用或廢止其原
  使用許可。

  本辦法所需經費分別由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使用費
  等收入應優先支用於寬頻管道新建工程及管理維護作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