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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有線電視業者、固網業者、
    行動電話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等相關事宜
    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二、本府為下水道主管機關,得依下水道法指定鄉(鎮、市)公所為下水
    道管理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管理及維護事宜。

三、合法之業者,得依本要點向下水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纜線暫掛下水
    道。由下水道管理機構審查。(如附表一)
    前項下水道,係指公共雨水下水道,不包括公共污水下水道、專用下
    水道、及下水道之工程設施。
    前項下水道之工程設施,除管渠外其他如抽水站及處理廠及其相關設
    施均屬之。

四、業者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挖掘埋設纜線管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評估於
    道路挖掘後將嚴重影響市區交通及市民通行,而不允許挖掘道路者,
    業者得依本要點向下水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
    (產業道路之側溝不得申請暫掛)

五、本要點實施後,辦理之道路新闢或改善工程,業者應配合埋設或預埋
    管路,不得於該路段再申請纜線暫掛下水道。已申請暫掛者,業者應
    配合辦理遷移或埋設管路,同時停止在原位置暫掛。

六、業者申請纜線暫掛下水道管渠,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向下水道管理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證照或交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
        或綜合網路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道路管理機關不允許開挖道路之證明。
  (五)申請暫掛下水道管渠之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圖說資料:
        1.分配線網路佈設路線圖。
        2.使用下水道位置圖及長度。
        3.設計平面圖。
        4.既有附掛線路平面圖。
        5.設計斷面圖。
        6.引上管設置位置詳圖。
        7.公害防治及環境保護措施。
        8.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六)切結書。(應經花蓮地方法院公證)(如附表三)

七、暫掛原則:
  (一)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系統,須由該下水道管理機構會同勘查
        ,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妨礙清疏工作。
  (二)倒虹吸管混凝土管管徑小於六十公分者,暗溝寬度小於三十公分
        或深度小於五十公分者,不得暫掛纜線。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出水高範圍內,縱向貼壁整齊釘掛,橫向穿越
        水溝須緊貼溝蓋底板,不得下垂。
  (四)經同意暫掛之纜線至少每五公尺,應以直徑十公厘不銹鋼膨脹螺
        栓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以不得下垂為
        原則,並不得破壞結構體,影響承載強度。至少每五公尺標示系
        統名稱(公司名稱及證照字號)。
  (五)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下水道清疏,如因清疏造成暫
        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六)暫掛纜線如須遷移或下地,下水道管理機構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如遇突發事故得隨時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如業者未能配合
        拆遷致遭剪除時,業者應自行負責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但暫掛
        纜線經拆除後如下水道管理機構無法再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繼續
        暫掛時,下水道管理機構應 ?
  (七)要求退還。
  (八)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租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下水道管理機構
        ,俟自行拆除暫掛纜線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但如由下水道管理機構雇工拆除者,未到期之租金不予退還。
  (九)同一路段有多家申請暫掛,下水道管理機構無法同意時,應由相
        關業者自行協調後,逕向管理機構申請。
  (十)租用尚未經下水道管理機構核准前,不得先行暫掛,辦理續租者
        例外。
  (十一)租期屆滿,業者欲繼續租用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
          請,下水道管理機構收件後二週內,完成是否同意繼續租用。
          同意續租時,業者應於同意之通知到達後二週內,完成繳納租
          金並簽訂契約,逾期未申請,視為無意續租。
  (十二)租期屆滿,而下水道管理機構不同意續租或業者未申請續租時
          ,及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業者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或解除之通
          知到達後一週內,拆除暫掛之纜線,逾期未拆除,下水道管理
          機構得雇工拆除之,拆除費用,應由業者負擔。

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法暫掛,由下水道管理機構予以剪除纜
    線。
  (一)未依本要點第五至七條辦理,且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者。
  (二)未經下水道管理機構核准暫掛者。
  (三)暫掛纜線以外之任何設備及物品者。

九、租用下水道之租費,須於申請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公尺數及租用期
    間,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租費單價以附掛纜線長度每公尺每個月新
    臺幣一元為原則,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並應繳納以六個月
    租金計算之履約保證金。

十、管理機構將所收取之租費,應使用於下水道之管理或維護。

十一、租用經下水道管理機構核准者(如附表四),但未依規定繳付租費
      ,下水道管理機構得註銷其核准案,其已暫掛纜線者,應予拆除。

十二、下水道管理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核准暫掛案件,造冊送本府
      備查。(如附表五)

十三、租用下水道暫掛之纜線,因可歸責於業者施工或維護不良,致發生
      災害事故,業者應負全部有關賠償責任。

十四、本要點內各項書件格式及報表份數,另照附表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訂之。並依下水道法、有線
      電視法、電信法、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