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
坡地建築安全性及管理維護,設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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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山坡地建築及整地之公共安全。
(二)研討山坡地建築案之土地使用合理性。
(三)協助研訂山坡地建築基地維護管理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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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1人,
由城鄉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專家學者及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指派之代
表委員13至15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大地工程、應用地質、水土保持、土木工
程及結構工程專家學者各1人。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或代表6至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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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除業務單位之代表外任期為 2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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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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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小組應於開會前 3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緊急性
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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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除業務單位核派者外需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業務單位代表由業務單位指派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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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規劃設計單位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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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專
業機關團體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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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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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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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領出席費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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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開發申請單位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開發建築
計畫審查費收取金額核算表」繳納規費,提撥一定比例金額,由本
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審查費用由開發申請單位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開發建築計畫審查
費收取金額核算表」繳納規費。(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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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面積 │審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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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頃以下 │不收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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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公頃 至 五公頃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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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公頃 至 十公頃 │十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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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公頃 至 二十公頃 │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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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十公頃 至 五十公頃 │二十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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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十公頃 至 一百公頃 │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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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百公頃 │四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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