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
    坡地建築安全性及管理維護,設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山坡地建築及整地之公共安全。
  (二)研討山坡地建築案之土地使用合理性。
  (三)協助研訂山坡地建築基地維護管理及政策。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1人,
    由城鄉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專家學者及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指派之代
    表委員13至15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大地工程、應用地質、水土保持、土木工
        程及結構工程專家學者各1人。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或代表6至8人。

四、委員除業務單位之代表外任期為 2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五、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六、審查小組應於開會前 3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緊急性
    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除業務單位核派者外需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業務單位代表由業務單位指派人員出席。

八、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規劃設計單位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
    說明。

九、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專
    業機關團體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十、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兼辦之。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領出席費及旅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開發申請單位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開發建築
      計畫審查費收取金額核算表」繳納規費,提撥一定比例金額,由本
      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審查費用由開發申請單位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開發建築計畫審查
      費收取金額核算表」繳納規費。(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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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面積                            │審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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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頃以下                          │不收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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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一公頃 至 五公頃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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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五公頃 至 十公頃                │十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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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十公頃 至 二十公頃              │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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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二十公頃 至 五十公頃            │二十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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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五十公頃 至 一百公頃            │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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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一百公頃                        │四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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