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參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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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參考作業要點
    適用範圍: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鳳林鎮、玉里鎮之都市計畫及
    農業區建地目地區。「自用農舍可選擇兩種方式,必須有生活廢水處
    理設施或設計雨污水分流預留管線。
壹、建築物內管
  (一)設計審查:
        1.建築物內部之雨、污、雜水管應分開設置,不得錯接。
        2.污、雜排水管一律以橘紅色管施設,並請於設計圖上註明「突
          出公共排水溝段以不超過十五公分為原則,施工中損壞之溝壁
          應予修復」。
        3.污、雜排水管應排放至公共排水溝,且其出水口位置應盡量接
          近污水系統之規劃人孔處。
        4.污、雜排水管之出水口以一處為原則;倘情況特殊出水口超出
          一處時,仍應予集中排列。
        5.非明管設計之污水管總出口應設置存水彎、預留管並詳繪示意
          圖(詳如圖例一【P8】、二【P9】),圖中須註明「預留管施
          工時應拍照存證」。
        6.存水彎、清潔口、通氣孔請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相關
          規定施設,並於圖面上詳加標示(詳如圖例三【 P10】)。
        7.縣公共污水下水道,目前尚未完成,為求爾後接管納入通水區
          ,新、改建戶及其他除原有建物外任一邊寬度超過三.五公尺
          以上增建者一律預留管線,俟公共污水下水道已達通水區域並
          公告通知後,申請辦理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時,有關生活污
          、廢水部份均可設計採直接納管排放。
        8.室內排水管除屋頂、露台、庭園、冷氣以外,其他管線皆視為
          污、雜水管設計。
        9.平面設計圖上須書寫「本平面圖與建管課送審之平面圖相符」
          。
       10.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一律採用環保署檢驗合格之產品。
       11.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以建照核發日為準,家庭用戶排水設
          備之污廢水管材,不論房屋內、外統一規定採用橘紅色,以利
          辨識及維護管理。
       12.排放管設有控制閥者應詳加標示其作用,並註明完工後須製做
          標示牌附於控制閥上,正確指示水流排放方向(詳如圖例四【
          P11 】、五【 P12】)。
       13.為免污水下水道通水阻塞,餐廳、旅館之廚房或酒吧、工廠、
          學校之自助餐廳、俱樂部等類似場所均須設置油脂分離槽並計
          算其容量(詳如圖例七【 P14】);一般集合住宅其污水排放
          式採重力流者或其它設有停車場(五十部以上之停車場或密閉
          式停車場),汽車保養場、簡易修理廠、營業用車庫、洗衣店
          者應設置除油沉砂器,並計算其容量(詳如圖例八【 P15】)
          ,及設有廚房也須設置油脂分離槽並計算其容量(詳如圖例七
          【 P14】)。
       14.集合住宅之出水管設計須算出設備單位,以利選擇適當之出水
          管徑(詳如圖例九【 P16】)。
       15.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部分(含
          書件資料)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並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花蓮辦事
          處檢視併入建管課建造執照審查制度審核,並與建管課同時抽
          檢。
       16.已完成之建築物建築執照遺失在九十一年一月前申報開工而未
          失效者免設置,重新申請及程序違章建築補照須依規定設置。
       17.都市計畫內臨時建築物必須設置。
       18.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興闢就地整建之
          建築物......等其設計圖之審查應由設計者及業主自行負責並
          自行彌封交建管單位一並審查。
  (二)竣工查驗:
        1.污水管數是否與原設計圖或竣工圖相符。
        2.竣工查驗申請案是否有應辦變更設計而未辦情形(建築物施工
          中倘有涉及樓層變更、戶數變更、用途變更、樓梯位置變更等
          須先辦理變更設計後方能申請竣工查驗)。
        3.污、雜排水管是否銜接至公共排水溝,是否採用橘紅色管,並
          以叉路連接方式施工(詳如圖例一【P8】、二【P9】)。
        4.申請案所附照片應包含建物正背立面照片,雨、污水出水口試
          水照片,前後連通管及預留管施工照片,明管設計者必須標示
          流水方向及污水管字樣同時檢附相片及存水彎、清潔口照片,
          照片皆須詳細註明抽驗位置並加蓋建築師印章(或照片中將建
          造執照號碼攝入)。
        5.預留管控制閥是否懸掛標示牌,用以正確指示水流排放方向(
          檢附照片)。
        6.油脂分離槽、除油沉砂器是否依原設計之規格施設,共檢附相
          關試水照片(檢附照片)。
        7.竣工查驗之抽驗標準詳如圖例十六【 P23】。)。
        8.建築物內各管線部分由建築師負責各層之配管查驗並檢附建築
          師每層現場查驗相片。
        9.每戶透氣管是否設置彎頭。
貳、建築物戶外連接管
  (一)設計審查:
        1.一般透天店舖,住宅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30m以上或戶數在六
          戶以上者或總樓地板面積三仟㎡以上者,及本府工務局認定之
          建築物,應設置匯流陰井或戶外連接管(詳如圖例十一【 P18
          】及圖例十四【 P21】)。
        2.匯流陰井及戶外連接管之設計,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3.戶外連接管之管材顏色一律採用橘紅色。
        4.匯流陰井或戶外連接管應詳繪施工圖(詳如圖例十二【 P19】
          及圖例十三【 P20】),並於施工前二個月向本府工務局提出
          。
        5.由建商立切結書責其開挖施工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損害
          、致發生災害時,應負責修復賠償責任。
        6.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部分(含
          書件資料)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並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花蓮辦事
          處檢視併入建管課建造執照審查制度審核,並與建管課同時抽
          檢。
        7.雜排水管必須設置前置匯流陰井再接入污水處理槽。
        8.污水處理槽出水銜接後置陰井其出水管至穿越公共排水溝下方
          為 8英吋管。
        9.設計斜屋頂排洩雨水建築物,其下方地面必須設置排水溝。
       10.私設道路必須設置連通管銜接匯流陰井及存水彎管接入現有公
          共排水溝及現有道路。
  (二)竣工查驗:
        1.排放至公共排水溝之污水管數是否與原設計圖或竣工圖相符。
        2.匯流陰井、排放口、清潔口等設施是否依照設計圖說施設。
        3.污水管線之坡度、管徑、顏色及排放狀況。
        4.施工後之路面、人行步道是否依照原狀修復。
        5.設有閥門控制之預留管至匯流陰井間能否正常通水,控制閥是
          否正確懸掛標示排(檢附照片)。
        6.施工後 8英吋存水彎管穿越排水溝之出水口管線,應於其管線
          上方道路排水溝邊內側固定設置鋼製橘紅色材料標誌 5x 5寬
          (標示存水彎出水口)。
參、專用下水道設置原則
    適用範圍:依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應設置之專用下水道地區。
  (一)設計審查:
        1.依下水道法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2.新開發社區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域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
          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3.工業區係指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公事業設廠之地區
          或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
          二公頃以上之地區。
        4.另按內政部指示,新開發社區經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
          成時,公共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處理其污水者,得免設置專用下
          水道。
        5.專用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報告書,其內容須由環保技師依據內政
          部制定之系統審查表逐項審核並簽證負責後,再送工務局查核
          。
  (二)竣工查驗:
        1.匯流陰井、清潔口、排放口等設施之設置情形。
        2.污水管線之坡度、管徑、顏色及排放狀況。
        3.施工後道路、人行步道是否依照原狀修復。
        4.污水處理設備之土木及機電設置情形。
        5.污水處理設備之單元試車與整體清水試車。
        6.告示牌、採樣陰井及污水處理流程圖。
        7.流量計及專用電錶。
        8.檢附操作維護手冊。
        9.施工中之相片(每層)。
       10.上列各項必須檢附相片。

雨污水管線分流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應附證件
壹、設計審查部份:
    1.雨污水管線分流設計審查標準表兩份(詳如附表二【 P24】)。
    2.雨污水管線分流設計圖兩份(正副本各一),內含位置圖、現況圖
      、附近污水系統圖、昇位圖、預留管示意圖、圖例、各層及屋頂雨
      污水管線分流平面圖,圖面須加蓋正副本章及建築師大小章。
    3.(樓層附表、地號附表等),各影本文件上須加蓋「正本與影本相
      符」及建築師大小章。
    4.雨污水管線分流設計圖兩份(建管課核准建造執照後一份送下水道
      單位備查)。  
    5.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部分(含書件
      資料)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並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花蓮辦事處檢視併
      入建管課建造執照審查制度審核,並與建管課同時抽檢。
貳、竣工查驗部份:
    1.雨污水分流管線竣工查驗申請書乙式兩份(詳如附表三【 P25~P2
      6 】)。
    2.雨污水管線分流竣工查驗標準表兩份(詳如附表四【 P27】)。
    3.經審查合格之雨污水分流管線設計圖或變更設計圖兩份。
    4.建築執照乙份(內含建造執照、樓層附表、地號附表、起造人附表
      、施工管理登錄表、勘驗紀錄表等),各影本文件上需加蓋「影本
      與正本相符」及建築師大小章。倘有涉及變更設計者亦需檢附變更
      設計資料。
    5.竣工抽驗照片(抽驗位置需確實註明樓層戶數編號,進、出水口之
      抽驗照片請上、下,排列張貼,設有油脂分離器、除油沉砂器者亦
      須檢附照片。)照片並請加蓋建築師印章。
    6.建築物內各管線部分由建築師負責各層之配管查驗並檢附建築師每
      層現場查驗相片。
參、變更設計部份:
    1.變更設計建築執照(含樓層勘驗紀錄表)乙份,各影本文件上需加
      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建築師大小章。
    2.雨污水管線分流設計審查標準表兩份。
    3.變更前核准之設計圖與變更後之平面圖(圖上須標示),正本一份
      副本兩份並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4.變更前核准之設計圖與變更後之平面圖二份(圖上須標示),建管
      課核准變更設計後一份送下水道單位備查。
    5.經現場竣工查驗與圖說不符者,必須辦理竣工圖面修正(在不涉及
      主體結構之變更)者,請向本府下水道主管單位先辦理竣工圖面修
      正核備後,再辦理申請竣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