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盜濫採土石,確保國土資源
完整,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安之政策,特設取締非法盜濫採土石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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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由工務處處長擔任,並
依本縣縣轄範圍分為北、中、南 3組,由本府秘書擔任分區組長,其
餘成員由農業發展處、民政處、城鄉發展處、地政處、原住民行政處
、工務處及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境保護局)主辦業務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人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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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業務分工如下:
(一)農業發展處:辦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及恢復原狀作農業使用之認
定;執行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二)民政處:辦理本府砂石公共造產違法廠商料源斷料事宜。
(三)城鄉發展處:違反工商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擅自開發建
築情事之認定。
(四)地政處:違反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五)工務處:本小組業務聯繫、值勤人員輪班時程排定及違反土石採
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六)原住民行政處:違反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七)警察局:配合及執行本小組辦理聯合取締盜(濫)採業務。
(八)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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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作業方式:
(一)本小組設聯繫窗口及專線電話,採全天受理,上班時間由承辦單
位工務處負責;下班時間由警察局刑警大隊值勤人員負責,必要
時得聯繫工務處承辦人員及河川駐警現場認定之。
(二)工務處於第一時間接獲警方通報,發生疑似盜濫採土石案件時或
鄉(鎮、市)公所查報案件時,即登載於紀錄簿,並立即會同轄
區警方前往確認是否涉及盜濫採行為及行為地之情形。經查明有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除其涉及刑責,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外。工務處應立即簽請分區組長召集相關局(處)前往
行為地會勘確認後,再依法裁處罰鍰。
(三)下班時間由警察局刑警大隊依輪值表值勤,於接獲盜濫採土石案
件檢舉或鄉(鎮、市)公所查報資料時,即登載於紀錄簿,並聯
繫工務處承辦人及河川駐警前往認定之。
(四)受理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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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機關配合事項:
(一)執勤員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地有盜濫
採土石之行為時,應即主動通報本小組會勘處理。
(二)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採取、
超深採挖等行為時,應通報本小組依法查處。
(三)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應迅速會同本小組,依現場情況扣押相關證
物,除現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堆土機、載運土石車輛、
機具所在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
砂堆體積等狀況予以錄影拍照蒐證,以保全證據。
(四)執行取締違反道路管理事件,發現土石車載運土石來源可疑者,
應追查並依本要點通知本小組依法辦理。
(五)負責盜濫採土石案件之承辦員警,於每個月30日前,將當月承
辦盜濫採土石案件提報縣警察局後再轉報本處(水利科)彙整後
呈報經濟部礦務局備查。
(六)本小組除接獲檢舉通報前往稽查外,對於轄區內土石採取場,應
不定時、不定點主動巡查,有無超越許可範圍採取之行為。
(七)對於合法申請之開挖整地及各單位發包之工程,應確實界定施工
範圍及管控土石方處理方式,並加強監造及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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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季開會檢討一次,必要時不定時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召集人指派(由工務處水利科科長兼任)
,襄助召集人辦理業務之督導、協調與推動。置工作人員由工務處人
員兼任,承辦本小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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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工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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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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