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協
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
指派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單位)指定正(副)首長(主管)
一人兼任:
(一)行政暨研考處。
(二)工務處。
(三)農業發展處。
(四)城鄉發展處。
(五)原住民行政處。
(六)觀光旅遊處。
(七)主計處。
(八)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九)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工務處正(副)主管兼
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工務處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
助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
六、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
|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八、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之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