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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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