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
  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核
  備。但依第二十條規定須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府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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