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全體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得由請求之董事全體報經本府之許可,自行召
  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
  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
  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