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本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
      花蓮地方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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