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函請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