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函請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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