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府備查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
      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
      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
      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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