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
  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
  公告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