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
  十日內報請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花蓮地方法院辦理變
  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
  府及稅捐稽徵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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