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業務,本府得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專業人士,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