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簿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依前條規定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教育法人於收到糾正通
      知後,應於限期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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