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制定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自治條例規定不符者, 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理補正。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