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制定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自治條例規定不符者,
  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辦理補正。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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