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以下同)八百萬元。
  學校設立基金不得少於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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