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花蓮縣及教育屬性,並不得加冠其他縣
      級以上自治團體之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
  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
  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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