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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