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證明,向就讀學校申請,由本府
  予以審查,符合獲獎學金者,於每學年度十一月底前由本府或委託各校
  核發,並公開表揚;獲助學金、教育補助費者,由就讀學校填具統計表
  ,於每學年度十一月底前申請核發。
  前項之申請表及統計表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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