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證明,向就讀學校申請,由本府 予以審查,符合獲獎學金者,於每學年度十一月底前由本府或委託各校 核發,並公開表揚;獲助學金、教育補助費者,由就讀學校填具統計表 ,於每學年度十一月底前申請核發。 前項之申請表及統計表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