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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自治條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之一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屬實。

  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為國民教育以上之身心障礙學生。

  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本縣應補助下列適性之輔助:
  一、點字書、大字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點字板。
  五、放大鏡、擴視機、輔助閱讀架。
  六、電腦輔具或盲用電腦。
  七、符合個案的桌椅。
  八、其他相關輔具。

  身心障礙學生應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免費提供教科書,包括
  盲生之點字書籍及弱視者之放大書本。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育輔助器材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健保給付
  、或「內政部獎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材者」,其補助標準依據內政
  部殘障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本府提供交通工具;無法提供交
  通工具者,由本府補助交通費,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鐵公路無法到達者,以身心障礙學生住家與學校之距離為準,十公
      里以內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超過十公里者每人每
      月三千元。
  二、鐵公路可到達者,依據鐵路、客運車費標準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科書、視障生大字體課本或點字課本、教育輔助器材
  及交通補助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無法使用教科習之身心障礙學生,本府應編列特殊教育教師教材編輯費
  、參考書籍、編輯材料等經費預算,以提供特殊教育教師編輯教科書之
  用。

  申請程序每年分上下學期,上學期在十月底,下學期在三月底,由學籍
  學校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申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