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支援校外教學暨各項活動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各級學校校車(以下簡稱校車)
    支援辦理校外教學暨各項活動(以下簡稱活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校車支援活動,應以一天往返為原則;行程須兩天(含)以上者,應
    於活動日二週前報本府核准。
    四十人(含)座以上校車單程里程不宜超過一00公里、四十人座以
    下校車單程里程不宜超過五0公里。

三、校車支援活動,需變更行駛路線者,應於活動日前一週函報(寄達)
    本府,並副知花蓮監理站備查。

四、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活動者,應陳請本校校長核准後,再洽出借學
    校商借;相關報備程序由商借學校負責辦理。

五、商借他校車輛支援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日前二週行文出借學校申請
    借用。

六、使用校車(含商借)辦理活動之學校,應於活動日前為搭乘校車之學
    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始得搭乘。

七、校車支援活動之費用計算:
  (一)油料費:校車之搭乘學校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校車所有學校亦
        同),如有例外之分攤方式應於活動日前協商定案。
  (二)司機之加班及補休假:
        1.非假日於在勤時間內支援活動者,不得支領加班費(校車司機
          上班時間以實際在勤八小時為一天,非假日超過八小時以外及
          假日為超勤時間)。
        2.超勤時間支援活動者,非假日應依實際超勤時數支領加班費;
          假日支援活動之加班費縱未達八小時亦以一日計。
        3.司機於超勤時間支援活動而未支領加班費者,得於寒暑假以補
          休方式折抵之。

八、為統一辦理校車支援活動,各級學校得以協商方式並依地理區域成立
    管制中心,以受理調派校車支援之申請;管制中心由受配校車之學校
    輪流擔任,每次以一年為原則,管制中心成立前,應先報本府備查。

九、本要點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