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輔導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教活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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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學校共同規劃與推展
  各項社會教育、終身學習、藝文教育、童軍教育等活動,鼓勵民眾參與
  各項社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本府所轄各級學校
  (二)各大專院校
  (三)各鄉鎮市公所
  (四)登記立案之童軍社團、文教社團、藝文社團、文教及教育基金會
    等民間團體。
  (五)社教機構。
四、補助項目:
  (一)辦理民眾終身進修教育及活動。
  (二)本府與各大專院校或文教社團合辦之社區大學課程及各項研習活
    動。
  (三)辦理童軍教育之相關活動與設備經費。
  (四)童軍團代表本縣至國外或外縣市參加各項童軍露營活動。
  (五)推動傳統藝術教育績優學校或社團辦理展演活動。
  (六)辦理寒暑假藝文研習營。
  (七)參加縣各項藝文競賽及活動。
  (八)辦理與社教活動有關之研習及活動。
  (九)配合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藝術團體展演活動。
五、補助標準:
  (一)花蓮縣中國童子軍會與花蓮縣女童軍會行政費、活動等相關經費
    ,依本府當年度預算編列酌予補助。
  (二)各級學校或文教社團開辦之社區大學課程及推廣教育課程等相關
    經費,依本府當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三)費用除由參加之學員依活動天數、性質繳交參加費及主辦單位編
    列籌措外,餘由本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效益酌予補助,各主
    辦單位依實際參與人數核實支出。
  (四)鐘點費:內聘八百元/時,外聘一千六百元/時;與主辦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一千二百元/時。
  (五)交通費:縣內三千元至五千元(輛/天),縣外一萬元至一萬五
    千元(輛/天),或每人以莒光號火車票價為標準。
  (六)住宿費:學生未檢據者六百元/天,檢據者最高一千二百元,講
    師依職等檢據者最高一千六百元/天,未能檢據按二分之一列支。
  (七)露營場地費:每人每天一百元計。(如以露營方式參與活動學生
    住宿費不能支給)
  (八)評審費:內聘六00元、外聘一000元,遇有需特殊評審者,
    另案簽辦。
  (九)資料印刷費、加班費、攝影費、保險費、文具費、設計費、雜支
    等各項費用視實際需要酌予核定補助。
  (十)活動性質係屬全縣性、全國性或世界性之活動,另案簽核辦理。
六、申請補助之學校或民間團體,應由申請單位擬訂詳細計畫、經費概算
  表,函送本府核定後,依核定計畫、經費額度據以辦理。
七、申請補助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如係本府委託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將成果報告表函報本府,憑證妥為保管,以備本府暨審計機關隨時派
  員抽查,如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府
  得追繳該補助款項。
九、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