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就讀獎學金申請核發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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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運動競技成績優異之國中畢業學
    生就讀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體中),落實運動人才
    系統化培養之深耕計畫,提昇競技水平,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獎學金核發對象除應為體中學生且以 3年為限外,並應符合下列
    資格。但不得同時請領本縣其他性質相近之獎學金:
  (一)戶籍地為本縣之縣民。
  (二)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就讀獎學金標準表(附件一)第 4級
        (含)以上之競賽成績。
  (三)最近一學期智育(學科加權平均)及德育(操行、綜合表現)成
        績分別達60分(或丙等)及70分(或乙等)以上。

三、就讀獎學金每學期依前點第二款分級及下列標準核發:
  (一)第 1級:新臺幣(下同) 3萬元。
  (二)第 2級: 1萬 5千元。
  (三)第 3級: 8千元。
  (四)第 4級: 4千元。

四、申請獎學金應於每年10月及 3月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戶籍
    謄本及下列證明文件,向體中提出申請。
  (一)體育成績:符合附件一標準之比賽成績證明書、獎狀或其他證明
        文件。
  (二)學業成績: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成績單正本。
  (三)新生入學者,以國中就學期間第一款之證明文件申請。

五、體中設體育優秀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置委員 7至
    9 人,其中主任委員由體中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家長及
    教師遴選聘(派)之,負責研修獎勵資格標準及審議學生獎勵申請案
    件之任務。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申請案件經體中彙整初審後提送本會審議,符合資格者造冊併同會議
    紀錄函報本府核發獎學金。

七、初審級審議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獎學金外,體中相關人
    員應負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八、已領取獎學金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如有因學習態度不佳、無心訓練、
    品行不良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學業或專長術科成績持續低落等情事,
    得由體中提送本會審議停止核發之。
    受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依體中銷過實施辦法完成銷過程續者,提送
    本會審議恢復申請資格。

九、經核發獎學金之學生因故休學、退學,且就讀期間未逾學期二分之一
    者,應追繳二分之一之獎學金。因故留級、重讀或延修者,於前述期
    間停止受理申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