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二、實施目的:
  (一)提供及保障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基本知能及提升社會適應能力。
  (二)充實身心障礙成人生涯探索及終身學習機會。
  (三)增進身心障礙成人人際溝通及健康休閒等人文素養。

三、辦理單位: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自辦、委辦或補助學
    校、機關、機構或團體等相關單位辦理。

四、實施對象:年滿18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具各級學校學籍者,
    但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補習或進修學校學籍者,不在此限。

五、實施期程:每年 1月至12月止。

六、實施內容:
  (一)基本教育課程: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
        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之課程或活動。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
        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之課
        程或活動。

七、實施方式: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辦理,並至少提供招生名額百分之
    五為身心障礙成人保障名額,另得視經費自辦、委託或補助相關單位
    依障礙特質、需求及課程內容專門開設,並提供無障礙環境。

八、申請方式:
  (一)各辦理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於活動開始 1個
        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辦理
        目的、辦理日期及地點、參加對象及條件、課程或活動內容、經
        費概算表及預期成效之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如附表一~
        二)
  (二)各辦理單位應於每年 9月30日前檢具所有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
        申請,並至遲於每年11月30日前檢具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等相關
        資料向本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款作業。
  (三)對於同一辦理單位之申請補助,每年以 1次為限,金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 2萬元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依「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從事文
        教體育活動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內容辦理。
  (五)各辦理單位專門開設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時,身心
        障礙者參與人數應至少10人以上,始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九、申請補助:身心障礙成人參與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得依原住民身心障
    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申請補
    助。

十、經費來源:
  (一)由本府各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課程可視內容需要,得酌收材料及課業費等費用。

十一、預期成效:
    (一)提供多元化學習機會,以提升適應社會環境之能力。
    (二)因應終身學習潮流,提供身心障礙成人更多發展空間及學習環
          境。

十二、本計畫經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查並陳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