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終身學習教育訪視暨輔導小組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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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教育,並輔導及強化終
    身學習機構之業務執行,特設「花蓮縣終身學習教育訪視暨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章程。

二、本小組辦理業務如下:
  (一)協助本縣樂齡學習中心、新移民學習中心、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
        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等終身學習機構發展。
  (二)實際訪視及輔導各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情形:
        1.樂齡學習中心:輔導中心辦理志工人力培訓相關課程、成立自
          主學習社團及其他辦理情形。
        2.新移民學習中心:輔導中心培訓並運用外籍配偶擔任教育種子
          人員及教育服務人員、促進國人與外籍配偶認識多元文化及其
          他辦理情形。
        3.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輔導中心確實辦理社區學習活動、擬定
          與執行社區教育推動計畫及其他辦理情形。
        4.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輔導各校關注學員之學習需求並提供轉
          介資訊,確實掌握並了解師資來源及其他辦理情形。
  (三)配合及輔導本府辦理終身學習教育相關活動。
  (四)配合教育部辦理終身學習教育相關活動。
  (五)其他相關業務推展。

三、本小組置成員五至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教育
    輔導團或校長兼任之,並准予訪視期間以公(差)假登記前往。

四、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教育部補助之會議出席費
    及輔導訪視費用。

五、本章程自民國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