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券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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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關懷弱勢、重視教育向下
    扎根之政策,提供本縣四歲以上未滿五歲幼生優質之托教機會,減輕
    家長養育幼兒之經濟負擔,特訂定「花蓮縣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券補
    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提供設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教育券補
    助,以提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生育率、就業率並減緩本縣人口
    外移之問題。

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凡設籍於本縣之四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
        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
  (二)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
        小學之學齡兒童。
  (三)就讀或安置於本縣合法立案並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私立幼兒園者。

三、補助數額:凡符合前開補助對象之幼兒,每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整,繳費未達一萬五千元者,依實際收費覈實申請補助。

四、申請及補助作業:
  (一)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初(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
        期於四月十五日前)檢具戶口名簿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幼兒園應於第一學期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
        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前統一造冊向本府請領補助。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符合中央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申請資格者(如:中低收入補助、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身心障礙幼童就學補助等),應先向中央
        申請相關補助,其餘差額(幼兒教育券一萬五千元扣除中央相同
        性質之其他補助數額後之差額)方得申請本補助,惟每生每學期
        所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收費總額,亦
        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二)請於四足歲幼兒學費收據上加註「花蓮縣政府補助幼兒教育券每
        學期一萬五千元」。
  (三)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幼兒,於學期中將戶籍遷出本縣,經本府
        查調屬實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依本縣公
        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補助款繳回事宜,並由幼生之父母或
        監護人按比例自行負擔所餘之費用。
  (四)中途離園之幼兒已申請本計畫補助額度逾該生就讀期間內實際應
        繳交之費用者,應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補助款繳
        回事宜,並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辦理補助款繳回清冊。
  (五)各園長應督導承辦人員辦理各項補助作業時須重視民眾隱私及權
        益,並貼近民意感受,以發揮政策最大效益。
  (六)倘所繳證件有虛偽不實、冒名頂替及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之情
        事,經本府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計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