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學雜費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關懷弱勢、重視教育向下
    扎根之政策,提供本縣四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幼生優質、免費之托教機
    會,減輕家長養育幼兒之經濟負擔,特訂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學
    雜費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提供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學、
    雜費補助,以提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生育率、就業率並減緩本
    縣人口外移之問題。

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凡設籍於本縣四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幼兒,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
        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
  (二)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
        小學之學齡兒童。
  (三)就讀或安置於本縣且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
        定之公立幼兒園(含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者
        。

三、補助項目:凡符合前開補助對象之幼兒,其學費、雜費、活動費、材
    料費、午餐費、點心費均由本府補助。

四、申請及補助作業:
  (一)公立幼兒園採入園即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
  (二)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初(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
        期於四月十五日前)檢具戶口名簿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幼兒園應分別於第一學期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
        四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前統一造冊向本府請領補助。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符合中央「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申請資格者,應先向
        中央申請 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其不足前項
        所定金額部分,始得申請本補助。
  (二)符合中央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申請資格者(如:中低收入補助、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身心障礙幼童就學補助等),應先向中央
        申請相關補助,其餘差額方得申請本補助,惟每生每學期所領取
        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亦不得重
        複請領本項補助。
  (三)各公立幼兒園應於繳費收據分別註明「五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扣除政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經費,差額
        由花蓮縣政府補助」;「四歲幼兒其學、雜費扣除政府相同性質
        之其他補助經費後,差額由花蓮縣政府補助。」等字樣。
  (四)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幼兒,於學期中將戶籍遷出本縣,經本府
        查證屬實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由幼生
        之父母或監護人按比例自行負擔所餘之費用。
  (五)中途離園之幼兒已申請本計畫補助額度逾該生就讀期間內實際應
        繳交之費用者,應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補助款繳
        回事宜,並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辦理補助款繳回清冊。
  (六)各校(園)長應督導承辦人員辦理各項補助作業時須重視民眾隱
        私及權益,並貼近民意感受,以發揮政策最大效益。
  (七)倘所繳證件有虛偽不實、冒名頂替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之情
        事,經本府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計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