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志工推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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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參與教育事務及推廣教育類志願服務,
    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校擬訂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自行辦理志工召募。
  (二)召募條件:
        1.對協助學校教育事務具有熱忱,自願奉獻個人知識、體能、勞
          力、經驗及時間者。
        2.身心健康,且未罹患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三)志工為無給職。
  (四)召募志工訊息應公開之。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十二小時。
        志工基礎訓練可參加由本縣各單位辦理志工基礎訓練取得認證,
        本府將基礎訓練訊息通知各校鼓勵所屬志工參加。
  (二)特殊訓練十二小時。
        1.由本府訂定課程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並瞭解在執行工作應有
          的角色與職責,使志工能成功地執行工作。
        2.由各校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辦理,且將訓練訊息通知各校鼓勵
          所屬志工參加。

四、服務項目
  (一)導護志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工作。
  (二)園藝志工:協助維護校園綠美化工作。
  (三)圖書志工:協助學校圖書室圖書整理工作。
  (四)輔導志工:協助輔導適應困難及情緒困擾之學生。
  (五)其它。

五、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上簽到(退
        )。
  (二)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三)妥善保管學校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秘密。

六、志工之輔導管理
  (一)本府
        1.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校轉知志工。
        2.彙整及陳報各校所推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校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宜
          。
        2.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案,
          並隨時維護更新。
        3.不定期更新學校網站之志願服務資訊。
        4.所屬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1)防礙業務執行。
         (2)利用服務場地,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3)假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4)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累計達十次以上。

七、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
  (一)各校對於已完成法定教育訓練之志工申請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
        紀錄冊時,應依內政部所訂「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審核。
  (二)各校志工解任或不續任時,應收回其志願服務證。

八、志工之保障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二)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三)各校應為其所屬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九、志工之考核、評鑑
  (一)由各校校長或主任依第五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於學期結束前對其
        所屬志工辦理考核,並評定志工個人服務績效,相關考核資料應
        留校備查。
  (二)本府得至各校考核其運用志願服務之辦理情形。

十、志工之獎勵
  (一)每年公開表揚服務滿 150小時之優良志工;累計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得予以獎勵。
  (二)適時推薦志工參加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機關之表揚。
  (三)配合其他機關辦理志工表揚。

十一、各校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