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急難救助金申請人應依發生事實備齊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轉本府申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
  得逕由本府查明辦理救助,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戶籍所在地公所備查:
  一、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謄本。
  二、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
  三、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如村里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
      傷病卡、學生證、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
      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因法院強制
      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
      令狀等。)
  四、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財稅資料。
  申請人因故無法提供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明文件者,訪查人員應於填
  寫申請書或訪查表時敘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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