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急難救助同一事故,一年以一次為限,並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救助,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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