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經調查屬實,應繳回已發給之急難
  救助金,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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