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 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