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
  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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