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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