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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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