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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