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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申訴 及仲裁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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