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光復鄉(以下簡稱本鄉) 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一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一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 本鄉一年以上。 ※設籍一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 (3)排除非婚生子女或兄弟姊妹之生父、生母非同一人之新生兒。( 法院判決、家暴受害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