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花蓮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兒童收托及退托等相關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收托之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三歲以上尚未就讀國民小學且設籍花蓮巿,申請就托時以一分班為
      限。
  二、無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
  三、其他經本托兒所評估認定非不適合收托之情形。

  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如名額
  超過預定收托名額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一、政府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寄養家庭。
  三、發展遲緩之兒童。
  四、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或身心障礙之兒童(但需有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
      )。
  五、大陸及外籍配偶、原住民之子女。
  六、本市公所員工子女。
  七、符合特殊境遇及其他之子女。

  托兒所收托兒童採「日間托育」制,除例假日、國定假日、週休二日、
  教學準備週外,收托時間為每日上午 7時30分起至下午 5時30分止,並
  由家長自行接送。
  學期結束日為每年 6月30日及每年12月31日。

  申請收托應填申請書並檢具戶口名簿正本、法定代理人私章及相關證明
  文件,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登記地點辦理。

  托兒所得於每年 1月及 7月在一定時間內停托,以辦理環境清潔整理及
  各項準備事宜。如辦理重大修繕或遭遇重大事件,而暫不適宜兒童就托
  時亦同。
  前項停托日期報請花蓮巿公所核准後,由托兒所通知或公告。

  托兒所按學期制收費,並於註冊時一次繳納方式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
  托兒所訂定,報請花蓮市公所核准後公告辦理。

  兒童於繳費後,未入所前申請退費者,得全額退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為之。
  就托後因不適應環境或其他原因欲申請退托,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其已繳之費用除代辦教材費及兒童平安保險費不予退費外,其餘費用按
  未就托月份退還。
  若學期中,遇有強制停課之規定,餐點費按日核算退費,其餘費用不予
  退費。

  收托兒童就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經查獲重複申請就托者。
  二、遲延繳費者於一個月內經書面催告 3次仍未繳納者。
  三、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四、在收托期間發現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