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花蓮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兒童收托及退托等相關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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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之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三歲以上尚未就讀國民小學且設籍花蓮巿,申請就托時以一分班為
限。
二、無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
三、其他經本托兒所評估認定非不適合收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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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如名額
超過預定收托名額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一、政府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寄養家庭。
三、發展遲緩之兒童。
四、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或身心障礙之兒童(但需有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
)。
五、大陸及外籍配偶、原住民之子女。
六、本市公所員工子女。
七、符合特殊境遇及其他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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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收托兒童採「日間托育」制,除例假日、國定假日、週休二日、
教學準備週外,收托時間為每日上午 7時30分起至下午 5時30分止,並
由家長自行接送。
學期結束日為每年 6月30日及每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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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托應填申請書並檢具戶口名簿正本、法定代理人私章及相關證明
文件,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登記地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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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得於每年 1月及 7月在一定時間內停托,以辦理環境清潔整理及
各項準備事宜。如辦理重大修繕或遭遇重大事件,而暫不適宜兒童就托
時亦同。
前項停托日期報請花蓮巿公所核准後,由托兒所通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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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按學期制收費,並於註冊時一次繳納方式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
托兒所訂定,報請花蓮市公所核准後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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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於繳費後,未入所前申請退費者,得全額退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為之。
就托後因不適應環境或其他原因欲申請退托,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其已繳之費用除代辦教材費及兒童平安保險費不予退費外,其餘費用按
未就托月份退還。
若學期中,遇有強制停課之規定,餐點費按日核算退費,其餘費用不予
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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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兒童就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經查獲重複申請就托者。
二、遲延繳費者於一個月內經書面催告 3次仍未繳納者。
三、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四、在收托期間發現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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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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