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子女, 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若屬重大傷病需特殊治療、發展遲 緩、或領有殘障手冊之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及少年為兄弟 姊妹關係或緊急個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