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每一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子女,
  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若屬重大傷病需特殊治療、發展遲
  緩、或領有殘障手冊之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及少年為兄弟
  姊妹關係或緊急個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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