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
  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辦理: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健康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目規定者。
  四、發生重大事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五、違反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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