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 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辦理: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健康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目規定者。 四、發生重大事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五、違反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