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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兒童及少年寄養費之標準最低不得少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一點五倍 ,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二點五倍。 前項寄養費用包含個人主副食費、日常用品費、衣著服飾費、國民教育 學雜費、交通費及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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