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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寄養期間本府每半年應辦 理寄養訪視一次。但延長寄養期間得視實際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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