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寄養期間本府每半年應辦
  理寄養訪視一次。但延長寄養期間得視實際需要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