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
及少年政策,特設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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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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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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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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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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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召開四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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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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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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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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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94年 7月 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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