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昇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親民便民之服務品質,並發揮志
    工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定名為「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三、本隊以結合熱心公益人士,發揚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表彰服務最樂
    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協助推動公務服務為宗旨。

四、本隊隸屬於社會處受該處指揮監督,隊址設於:社會處-志工推廣服
    務中心。

五、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主動引導民眾至社會處各科洽公。
  (二)巡迴照應並協助老弱婦孺、殘障人士洽公。
  (三)協助民眾洽詢業務及解決問題。
  (四)走動式服務(每半小時巡迴一次)。
  (五)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六、凡年滿十八歲至七十歲,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及責任
    感,略有書寫能力者,均得邀請參加成為本隊隊員。

七、本隊隊員召募辦法:
  (一)適時張貼海報及上網公告,不定期召募志工。
  (二)每日分上午(08:30至12:30)、下午(1:30至5:30分)各一班,
        於社會處服務台輪值,每班以二人為原則。
  (三)服務期間如有要點第九點規定之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應予
        除名。

八、本隊隊員退出行列時,應於離隊前兩週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
    出。

九、本隊隊員如有違反「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工作守則」相關規定
    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督導單位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除
    名等處分: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則。
  (二)違反本隊組織要點、社會處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違反志工倫理守則者。
  (四)行為妨害社會處及本隊名譽者。

十、本隊隊員訓練由本局(社會福利科)得視實際需要簽辦。

十一、志工考核辦法:
    (一)考評人:
          1.社會處處長、副處長(不定期考核)。
          2.社會局社會福利科科長及志工承辦人(定期考核)
          3.志工隊長(定期考核)
    (二)考核項目按「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工作守則」第二條規
          定是項辦理。

十二、本隊隊員獎勵辦法:
    (一)績優獎:服務滿一年,請假未超過三次、無曠職,績效良好者
          。
    (二)資深獎:服務滿三年,無不良紀錄,績效良好者。
      以上獲獎者,除給予公開表揚外,並得提報參加社會處所舉辦之各
      項活動。

十三、本隊設隊長、總幹事各一人,隊長由督導單位指派或由隊員推派之
      。綜理隊務,對外代表本隊,總幹事由隊長自覓,協助隊長處理隊
      務,任期為一年。

十四、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長數人,辦理志工隊各項有關事宜。

十五、本隊志工任期均為一年,服務期滿得視服務績效繼續聘用。

十六、本組織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得
      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