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租借使用藝文中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及設備或建築。
二、使用後應立即清理場地,回復原狀,並將自備之物品或器材搬離。
三、臨時安裝燈光、照明及其他電器設備,應經本所同意後辦理。
四、舞台各項設備(燈光、吊具、布幕系統、音響器材、鋼琴及電氣設
施)之安裝與使用,應依本所指示操作。
五、舞台不得使用鐵釘等破壞性工具固定場景,亦不得於地板上拖拉道
具。
六、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七、借用人應自行派員維持秩序與安全,並禁止參加人員在室內吸煙。
場地及設備如有毀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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