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一、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者。 二、對藝文中心之設施有破壞之虞者。 三、可能影響安寧者。 四、參加活動人數非藝文中心所能容納者。 五、依第三條第四項申請使用,有影響藝文中心正常租借使用之情形者 。 六、借用人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情事者。 七、婚喪喜慶宴會。 八、違反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