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一、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者。
  二、對藝文中心之設施有破壞之虞者。
  三、可能影響安寧者。
  四、參加活動人數非藝文中心所能容納者。
  五、依第三條第四項申請使用,有影響藝文中心正常租借使用之情形者
      。
  六、借用人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情事者。
  七、婚喪喜慶宴會。
  八、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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