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已提供之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人同年以內重
  複申請同一資料者,依首次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價。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與所屬機關、花蓮縣議會及有行使司法調閱權
  之機關得以公函申請,免予收費。
  公立學校基於學術流通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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