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供之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人同年以內重 複申請同一資料者,依首次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價。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與所屬機關、花蓮縣議會及有行使司法調閱權 之機關得以公函申請,免予收費。 公立學校基於學術流通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